对于国家事业单位产假多长时间的问题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本产假基础上,晚育的,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享有奖励产假。奖励产假的具体办法由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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