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
股权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
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
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
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
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
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是
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比如: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
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此时股权继承纠纷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持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
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