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结束那天开始算;要是法律文书没规定履行期间,那就从这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里那天开始算。
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那得经过本院院长批准才行。
不过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 6 个月。
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如果出现了执行中止、执行终结这类情况,执行的时间就得相应地调整。
就像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执行,导致执行中止了,等这种中止的情况消除了之后,再接着计算执行的时间。
总之,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时间,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执行情况来确定,可不能随便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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