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应提交的材料:
1.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3.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视情况提交的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当场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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