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2、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因此,如果债务人虽只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面积较大,远远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求,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是可以执行的。
4、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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