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存在
举证责任问题的,鉴定专家可以推定医疗事故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据举证
责任认定的医疗事故中,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定推定为 “完全责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责任种类。卫生部办公厅2005年1月21日印发《卫生部关于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违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
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以上是对于医疗事故责任包括哪些 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