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是在逮捕之前向检察院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
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只是结果等同于取保候审,并且效果比第一种方式要好得多。
第三种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判决生效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也不是取保候审,我们称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如果辩护意见被采纳,结果就是取保候审。
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往往会被忽略,其实成功率反而更高,应充分重视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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