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对制作时间审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制作形式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和形式均作出了规定;
4、对送达程序审查。即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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