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仅仅拥有使用权而已。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是在共同使用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之类的附属物,那这些附属物就可以被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到了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商量着来决定这些附属物归谁,要是商量不拢,那就由法院来判决归属以及补偿等相关事宜。
不过,对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权,通常是不能进行分割的,这是因为宅基地具有很特别的人身属性,而且还受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限制。
要是夫妻当中有一方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那在离婚的时候,就可能会涉及到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处理以及后续的居住安排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然后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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