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
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
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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