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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在审理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
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
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