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一般为十四天之内,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应该在30天内决定是否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暂时拘留30天”的意思是指先行将当事人拘留,根据以后的30天内的侦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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