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其中,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