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诉求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各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
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还表现在侵权案件举证程序上: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由第一方主张侵权事实、侵害行为及二者因果联系然后由第二方依据第一方权利的正当性、事实有无及因果关系强弱进行反驳,这其中就有一个问题:相邻关系义务能否成为第二方阻碍行为的免责依据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却不得以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相邻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要适格,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如果相邻权利人本身不是适格救济主体,应向有权机关申请救济,而不得主动采取积极行动(协商除外)再次,相邻权利人在无权力状态下采取干预行为,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犯,具有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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