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集资员工是
共犯吗,不一定的。在
共同犯罪中,并非一起
犯罪就一定被判决同样的
罪名。以P2P网贷刑案为例,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案人数众多,十几甚至几十上百的嫌疑人,在
侦查阶段通常统一按照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
逮捕,这是因为
非吸的入罪门槛较低,
收集证据较为便利,一旦发现标的作假(这里的假,不仅包括无中生有,也包括无法匹配到对应债权等),则在
移送审查起诉时修改为:部分人员免于
刑事处罚,部分人员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人员涉嫌
集资诈骗。区别的关键在于: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所起的作用不同,对于犯罪起到的贡献度不同,是否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通常来说,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CEO、CFO、风控负责人,在公司做决策属于“头脑”,可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名
起诉;对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销售能手,属于公司“左膀右臂”,由于不了解公司资金真实流向和项目真实情况,通常作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处理;对于普通销售人员和行政人员,属于公司“细枝末节”,在
刑法视野内,通常作为
证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