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行贿谋取
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
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
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