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苏省劳动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调整。据了解,省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在1997年曾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规定高温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55元,非高温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45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去年南京市财政部门曾发文,该市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高温费每人每月100元,但却没有调整企业职工的高温费待遇。
此次调整后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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