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
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也就是说,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比如:《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商标法》第49条,《
专利法》第41条,《
反垄断法》第53条都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参考以上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