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就是本案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属口头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认为本案不能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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