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讨论:如果是双方只有同居关系并没有发生财产上的共同关系以及没有生育子女。那么,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无须去法律解除,双方自行分开即可。但如果双方涉及到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并生育子女的,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来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双方生育的子女就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予以法院裁决。同时,如果是说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建立的同居关系并且双方也同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双方都没有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此时的解除同居关系就相当于解除婚姻关系,同样需要人民法院来裁决。
【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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