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1) 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情况下, 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行驶, 撞死行人的, 在道交法上会负全部责任, 在刑法上也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有的道交法责任根本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单纯违反该规定的, 不可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3)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是在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与量刑, 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换言之,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 而不能影响定罪。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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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面, 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不承担责任, 只是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就不可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 才有可能影响量刑。①( 4) 有的道交法责任是否导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不可一概而论, 取决于违章行为是否发生结果的原因, 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 刑法上的过失。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 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情形。第一, 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人,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还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第二, 经过一定训练但缺乏足够技能的人,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般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 经过了长时间训练具备充分驾驶能力的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则需要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罪过; 倘若完全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 驾驶者就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只能承担道交法责任。所以, 并非任何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都负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 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他们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 并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条件。换言之, 交通管理部门常常只是简单地综合行为人违章的多少与情节,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责任认定。在许多场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基本上只是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 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所以, 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 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 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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