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停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投资者。
2.如果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并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这一实际情况,单位适合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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