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来说,有这么些特点哈。
从法律主体方面来看,它是独立的法人,也就是说公司的全部债务,都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股东,就只需要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就行。
在治理结构这方面,是由一位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的,股东会也就是由这一位股东组成,所以决策相对来说就比较集中。
在责任承担上,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样的,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这样就能有效地降低股东的风险。
比如说,要是公司对外欠了 100 万的债,那股东只需要用自己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就好,不需要用自己个人的其他财产去偿还。
这种形式在经营的时候比较灵活,也方便股东集中进行决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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