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裁判要旨:凡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严格遵守“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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