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4)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职工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假设企业不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是否对企业有利呢?从上述规定看,这样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劳动者通常不难证明自身的实际应得工资。从工资卡的对账单或工资条上就可以查明实际工资,而工资卡对账单或工资条上往往还包含了提成、奖金等很多项目,所以存在把工资基数认定得更高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更巧妙地设计薪酬结构,在劳动合同里只约定较低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多称为“基础工资”或“基本工资”),这样就可以降低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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