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改变了恶意透支型的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使之异于其它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即: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相应的,
数额巨大的标准1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也是其它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两倍。同时,《解释》对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进行了排除性规定,基本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