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说
1.该《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从本案案情来看,李某的情况是符合本条规定。
2.《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因此,对于亲生父母的房屋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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