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
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
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
行为人的
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
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