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批机关分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即:取保候审不是必须经过检察院的,要看案子在哪个阶段。但是,案子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案子在
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在哪个机关办理,其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