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来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但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违背。如果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不但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谈到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实行限制性规定的,列举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况:
一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理由(属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关于试用期解除的问题可参阅《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关法律问题指引》一文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章节的内容介绍)的关键问题在于对该条的“严重”的理解和运用,也就是说员工旷工多少天才属于“严重”?企业如何使用该条款的规定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在员工管理手册中列明了如员工旷工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企业是否就有权因此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这一规定来看,显然,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制定的职工旷工满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就予以解除是不恰当的。企业应当将自己的规章制度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要做一个比较,同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自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修正,以防止企业在运用这条规定时出现失误而导致仲裁或诉讼处于不利的情况,从而埋下败诉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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