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的授权委托
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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