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北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三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3)多次职务侵占的;
(4)对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教育、经销、金融等领域的职务侵占案件;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
(7)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非法经营、走私、吸毒、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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