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提起行政复议应该向工伤认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起,而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王同翠正[案例]:王某是某针织厂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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