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奸罪
二审无罪
辩护词,被告人没有使用
暴力、
胁迫或其它手段,
公诉人指控强迫、胁迫的
证据即
物证“枪状物”不存在;1、
被害人称被告人用枪状的物体强迫
受害人,
公诉机关也以此作为被告人使用了暴力的证据,但这个枪状物是什么,在哪里,具体是什么,谁也没有看见过;2、被害人说被告人拿枪状物胁迫自己上车后,在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的腰,被告人继续开车向前走,这个陈述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人开的车是老式夏利手动档的车,根本无法做到开车时空着一只手持续去做别的动作。试想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拿枪状物顶着被害人,开车时怎么换档、怎么继续开车向前行驶,这是常识性问题,被害人的这一陈述,根本站不住脚,明显是
虚假的陈述;基于以上理由,无法认定有枪状物的一个物品存在,因此说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没有证据能够支持。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起因及过程,看不出被害人有任何的不自愿;从二人事后谈价之前的一系列行为看,被害人是认可这个行为的发生的。之所以事后
报警,主要起因为没有收到令其满意的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