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经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票,所以有些当事人开庭时手中并没有书面的传票;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正)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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