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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