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的时候,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来进行赔偿哒。
交强险赔偿完之后,如果还有不够的部分,那就得由侵权人,也就是负全责的那辆机动车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这辆机动车一方还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之类的其他保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之内,也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说,要是导致了别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 180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 18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 2000 元。
要是实际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限额,那超出的部分就再由商业三者险等其他保险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
要是这样还不够的话,那就得由机动车一方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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