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帐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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