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行裁决。它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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