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旷工作为
违法公司规定的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 用人单位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知晓并确认制度是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并且,应旷工为由解除时间应当符合常理,比如,若以半天旷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即使有该项制度,由于该制度的不合理性,可能亦无法达到用人单位管理的目的。 2.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旷工是具体实施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者上、下班具有管理权,用人单位对
上下班、请假制度的管理往往直接关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旷工能否举证,并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上班应当及时管理,避免“倒后账”。 比如,本微信中案例1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
产假到期前通知劳动者具体到岗时间,产假解除后再次通知,并且告知如果不上班公司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劳动者均未到岗,最后,公司通过登报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该解除程序合法。 但本微信中案例2 中,用人单位先是认可劳动者的请假,随后又要求劳动者提供三甲医院证明方可休假,最终法院结合劳动者第一次请假、短信、邮件等情况最终判定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不合法。而案例3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医疗期届满,且拒绝做
劳动能力鉴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被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无效,理由则是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通知劳动者应当到岗上班。从该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用人单位具体管理到位非常重要,比如事先告知劳动者具体请假应当履行的手续,应当到岗但未到岗时的通知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