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
逃税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分析,
初犯刑事责任免除的对象仅包括纳税人,而不包括扣缴义务人。理由如下:一是根据《
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应该予以补缴”,“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的,应该予以解缴”,由此可见,“补缴”这个专业名词仅对
纳税义务人适用,根据刑事责任免责条款补缴规定应该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二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从本质上讲也是不同的。虽然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是使国家税收遭受了损失,都侵犯了国家税收征
管制度,但实质上纳税义务人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上缴国家,而扣缴义务人是将向他人扣缴的税款上缴国家,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还侵犯了国家
财产权,其较之纳税义务人逃税行为更具有
社会危害性,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决定了对扣缴义务人不能够适用刑事责任免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