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诈骗罪的立案起点是:
(1)诈骗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份;
(3)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多次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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