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前买的房子,通常在离婚的时候会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也就不会进行分割。
不过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还贷款的话,那对于婚后一起还的贷款以及相应增值的部分,女方是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的。
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就像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的买卖合同,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还在银行办了贷款,然后婚后又用夫妻共同的财产来还贷款,并且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名下。
到离婚的时候,这个不动产就由双方去协商处理。
要是按照前面说的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这个不动产归登记的那一方,还没归还的贷款就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而双方在婚后一起还贷款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的那一方给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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