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事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直接向嘉兴局申请的行政赔偿;
(二)经浙江检验检疫局行政复议确认嘉兴局行政行为违法产生的行政赔偿;
以上是检验检疫局国家赔偿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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