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有关涉外
收养管辖权的规定。现代各国对如何确定跨国收养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以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为
管辖依据。一般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国籍或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瑞士;随着习惯居所受到越来越多公约和国家的青睐,也有一些国家以此作为管辖依据,如德国。1993年《跨国收养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国对跨国收养问题行使管辖权,而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儿童利益是决定国际收养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在行使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时尽可实践上统一起来,所以这种方法并没有直接解决跨国收养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只是间接地协调或减少了各国有关的这类法律规定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