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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