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调整
著作权关系和著作邻接权关系,这两种权利关系都可能涉及权属、
侵权、合同等
纠纷,因此,《若干解释》第1条将两种权利关系涉及的纠纷都规定在收案范围内。除著作权关系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就以上权益发生纠纷,都要适用著作权法,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人
民法院都要依法受理。为了文字简练,《若干解释》将这两类权利纠纷都涵盖规定在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纠纷民事上诉状的问题,从第1条以后的各项规定中,凡涉及著作权的条文,依法应当包括著作邻接权关系的,都应当包括著作邻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