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的相关规定,张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
起诉变更
抚养费。我国《
诉讼费交纳办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抚养费案件的收费标准,法院会参照离婚案件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