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赔偿的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
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前提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受到了
工伤,从其受工伤后的某一时 间点开始起算。第二,在仲裁时效超过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
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
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 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伤赔偿仲裁时效不同于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的时效,其起算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