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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